2014年07月01日16:22 來源:北京法院網點擊: 821 次
以“合理使用”作為關鍵詞,在海淀法院近三年審理的著作權糾紛案件中,可以檢索出500多起案件。面對原告來勢洶洶的訴訟,“合理使用”往往成為被告一項重要的抗辯理由。那么,“合理使用”如何使用才能“合理”?
合理使用之“合目的性”
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圖片公司系某人物圖片的著作權人。新浪公司未經許可將該圖片用于其“教育頻道”。作為“高考志愿填報及高校招生大型在線咨詢”信息的背景,該圖為原圖的頭像部分并進行了拉伸,位于長條背景圖的最右側。面對北京美好景象圖片公司著作權侵權的指控,新浪公司辯稱,我公司確實在新浪網上使用了涉案的該幅圖片,但我公司使用的圖片系使用相關搜索器從互聯網上截取而來,該行為系合理使用,不構成侵權。
法官點評:合目的性是指合理使用應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。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,其立法之目的在于為社會公益之考量,而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予以一定的限制。公益性是構成合理使用的首要條件。新浪公司將涉案圖片設置為相關頁面商業信息的背景,此種使用系商業行為。作為專業的商業網站經營者,新浪應知曉其頁面制作對圖片的需求情況,并據此制定相應的制度通過合理的渠道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。據此,新浪公司在使用涉案圖片的過程中存在過錯,其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,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合理使用之“合比例性”
原告張良是《著作權法》一書的作者。張良訴稱,被告李宇未經許可抄襲《著作權法》書關鍵內容出版《著作權概述》一書,且未注明文章出處,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。李宇辯稱,其引用《著作權法》部分內容是“為介紹、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,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”,且所引部分僅占《著作權法》一書小部分,不屬于侵權。
法官點評:合比例性是指合理使用應當注重考察使用部分的“量”和“質”。大段摘抄大量復制顯然是有悖于合理使用的初衷的,合理使用應當以“適當”為限,適量使用非實質性部分的內容;而對于作品具有實質內容部分,因其是文章的靈魂和核心之所在,也是作品判斷是否具有價值的關鍵,對于具有實質內容部分的引用是否構成合理使用,不能簡單地因為引用數量的多寡而予以判斷,而應當綜合各種因素做出結論。
合理使用之“合法律性”
王偉系《商標法教程》的作者,北京市數字圖書館公司系一家專門開發數字圖書館的公司。王偉訴稱被告北京市數字圖書館公司未經其許可,掃描收錄了涉案圖書,構成侵權。北京市數字圖書館公司辯稱其行為屬于“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”,屬于合理使用,不構成侵權。
法官點評:合法律性是指合理使用應當符合法定類型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以列舉式的方式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,即屬于個人學習、報道時事新聞、執行公務、教學研究、盲文出版等。按照嚴格法定主義原則,這12中情形之外的,都難以納入合理使用的范疇。著作權法出臺于2001年,當時數字圖書館并未興起,其中“圖書館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,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”僅針對傳統的圖書館,數字圖書館的使用并不屬于合理使用法定類型。
合理使用之“合條件性”
張甲是《2009中國房地產分析》一文的作者,李乙是《四月份房地產市場走勢分析》的作者。《四月份房地產市場走勢分析》報道發表后,張甲起訴至法院,稱李乙報道中引用了其文章的內容,且未注明出處,構成侵權。李乙辯稱為《四月份房地產市場走勢分析》報道中出現的對張甲內容的引用屬于合理使用,系“報道時事新聞,在報紙、期刊、廣播電臺、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”。
法官點評:合條件性是指合理使用應當滿足特定的條件。我國《著作權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,“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,不向其支付報酬,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稱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。”指明作者名稱和作品名稱是合理使用應當滿足的條件。如果在行為方式上滿足法定的12種情形,但不合“條件性”,亦是難以滿足合理使用的要求。
法官提示:著作權法是平衡之法,其立法的重要目的在于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。合理使用的制度設計在于為社會福祉計,為公共利益計,因而限制權利人的部分權利,使作品在公益的范圍內更為順暢的傳播和流通。合理使用作為抗辯理由,可以作為一項訴訟策略,但是不能濫用,只有符合法律條件,符合“四性”,才能真正發揮作用。
(文中人物系為化名)
(來源:北京法院網)